2014年3月,根据1983年《心理健康法》第3条,一位名叫JG的人被拘留并接受了伍斯特市医院的治疗(第一次拘留)。

根据法案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为像JG这样在经历强制拘留后出院的人提供“后期护理服务”。

“后期护理服务”通常包括医疗保健和社会照顾服务,还可能包括住宿,旨在满足因精神障碍而产生的需求,并减少再次入院的风险。这一责任适用于被拘留前“常住”的地方政府辖区。

在第一次拘留前,JG在伍斯特市“常住”,因此莱姆里奇郡委员会有责任在她2014年7月出院时提供后期护理服务(第一次出院)。

评估发现在出院时,JG在居住地方面缺乏决策能力。在与她的女儿和其他与她照顾有关的人进行商议后,认为让她住在女儿附近对JG最有利。因此,莱姆里奇郡委员会将JG安置在斯温顿的一个疗养院里。

然而,在2015年6月,由于精神健康恶化,JG再次根据第3条被拘留,并在斯温顿的医院接受治疗(第二次拘留)。

2017年8月,JG第二次出院时,莱姆里奇郡委员会和斯温顿市议会之间出现了关于哪个单位有责任为她提供后期护理服务的争议。

争议被提交给卫生和社会保健大臣,他决定莱姆里奇郡委员会承担责任。莱姆里奇郡委员会对此决定提起司法审查,一审时,高等法院认为斯温顿市议会负责。然而,上诉法院得出相反结论。现在,莱姆里奇郡委员会向最高法院上诉,卫生和社会保健大臣也提出反诉,试图以不同理由维护上诉法院的决定。

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一致同意莱姆里奇郡委员会的上诉,驳回卫生和社会保健大臣的反诉。法院宣布,根据法案第117条,在第二次出院后,斯温顿市而不是莱姆里奇郡委员会有责任为JG提供后期护理服务。

软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请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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