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冠状病毒 (COVID-19) 对团聚签证的影响
内政部关于处理因 2020/21 年 COVID-19 大流行影响而导致不符合家庭移民规则下的入境许可、居留或无限期居留申请中最低收入要求的案件做了进一步说明。
英国移民局在决定案件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以确保申请人不会因 COVID-19 导致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处于不利地位。
通过冠状病毒工作保留计划或冠状病毒自营职业收入支持计划获得的收入可以算作就业或自营职业收入。
如果有证据表明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因 COVID-19 造成暂时收入损失,申请人可以参考以下条例:
•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因 COVID-19 造成的临时就业收入损失将被忽略,前提是在收入损失日期之前至少 6 个月满足最低收入要求 – 这是针对损失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由于COVID-19,根据政府的冠状病毒工作保留计划而休假的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就业收入将被视为赚取其工资的100%
•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因新冠肺炎(COVID-19)而造成的暂时性年收入损失,以及对未来申请同期就业收入的影响,一般将不计入自营职业收入。
• 如果申请人或担保人因 COVID-19 限制而难以获取指定证据,则可以采用证据灵活性
02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后收到的申请处理
上述条例不会延续到 2021 年 10 月 31 日之后。2021 年 10 月 31 日之后因 COVID-19 造成的任何收入损失将不计入条例参考范围内。
但是,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在申请日期之前的 6 个月内,由于 COVID-19 造成的收入损失属于 2021 年 10月 31 日之前的期间,则申请人可以依赖2021 年 10 月 31 日之后提交的申请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考虑收入损失和可以使用条例之日之前的 6 个月期间。
软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请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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