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团聚申请:资格要求
适用于在英国拥有保护身份的人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

2.家庭团聚的有效要求:
•   申请人的赞助人必须目前在英国拥有保护身份;
•   申请人的赞助人不能是英国公民;
•   申请人必须通过以下途径之一申请:在英国的书面申请(使用Appendix FRP);
•   在英国之外的“gov.uk”网站上提交入境许可申请;
•   申请人必须提供任何所需的生物识别信息。

3.家庭团聚的适用性要求:
•   决策机构拥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基于适用性拒绝家庭团聚申请:适用排除从难民公约中排除的规定;
•   对英国构成危险;
•   排除人道主义保护的授予;
•   根据排除人道主义保护的撤销规定撤销人道主义保护。

4.家庭团聚的合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身份和国籍。

A.配偶申请家庭团聚的关系要求,申请人必须:
•   是拥有保护身份的人P的配偶;
•   在P离开原居住国寻求保护之前已经成为P家庭单位的一部分;
•   如果申请人与P未婚或未在民事伴侣关系中,他们还必须在P离开原居住国寻求保护之前与P同居至少2年;
•   与P的关系真实而持续;
•   不处于与P的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B.子女申请家庭团聚的关系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拥有保护身份的人P或P的伴侣的子女。

子女申请家庭团聚的家庭生活要求,申请人必须:
•   在申请日年满18岁以下,或者如果年满18岁,则决策机构必须满意存在特殊情况;
•   在P离开原居住国寻求保护之前已经成为P家庭单位的一部分;
•   符合附件Children中对受抚养子女的独立生活要求。

5.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家庭团聚的资格要求: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配偶或子女的资格要求,决策机构必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使拒绝申请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软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请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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